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:(一)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;(二)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,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;(三)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;(四)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、撤回,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;(五)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;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。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,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:(一)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;(二)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;(三)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、吊销的;(四)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。
现对1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,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。如有异议,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(10月27日17时前)持相关资料到我局申诉,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,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该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。联系电话:0470-8575574
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
2025年10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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